中華民國 114 年全大運團本部暨學校參賽學校職員、運動員個人資料 暨肖像權授權書 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請詳細閱讀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工作小組(全大運組織委員會)及長榮大學(中華民國114年全大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114 年全大運執委會)依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所為以下「報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一、機構名稱: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與長榮大學(114 年全大運執委會)。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基於辦理中華民國 114 年全大運(以下簡稱 114 年全大運)及桌、羽、網分區錦標賽提供得標廠商相關證件製作、保險、代金發放等事宜。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透過網路報名及書面審核資料而取得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114年全大運執委會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分為:識別個人者(C001 註)、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03)、個人描述(C011)、移民情形(C033)之居留證、學校紀錄(C051)、資格或紀錄(C052)等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生日、相片、性別、教育資料、緊急聯絡人、住址、電子郵遞地址、聯絡資訊等。 五、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辦理 114 年全大運成績資料保存期限外, 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至賽會結束一個月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臺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或經登記註冊報名人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除長榮大學(114年全大運執委會)本身外,尚包括 114 年全大運執委會於完成上開蒐集目的之相關合作單位,包含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體育署委託之運動人才資料庫承辦單位、競賽資訊系統(得標廠商)、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相關證件製作之得標廠商、保險之得標廠商、各學校承辦報名業務人員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詳細單位名稱如有新增,將於 114年全大運網站公告。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114年全大運執委會提供得標廠商製作相關證件(職隊員證、運動員證等)、保險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成績紀錄提供教育部規劃之全國各級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建置小組(國立中山大學‐運動健康產業研究中心)及相關資訊整合資料登錄。 六、登記註冊報名人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將導致影響後續比賽之權益。 七、登記註冊報名人得依個資法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得以書面、傳真、電話等方式與 114 年全大運執委會聯絡,行使上述之權利。 八、114年全大運執委會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九、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若登記註冊報名人向 114年全大運執委會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妨礙114年全大運執委會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之目的,或導致114年全大運執委會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114年全大運執委會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十、登記註冊報名人拒絕 114 年全大運執委會蒐集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進行登記註冊報名,進而無法參加本次賽會。 貳、立同意書人授權使用肖像權部分: 一、 立同意書人同意以無償方式,授權本次賽會主辦單位及指定之賽事轉播製作單位、攝影媒體,得以個人宣傳資料及肖像(包含照片及動態影像,以下簡稱肖像)從事拍攝、使用、改作、修飾、公開展示本人之肖像、名字、聲音或其他個人特徵於賽事主辦單位指定之網站、媒體平台露出。 二、前條以外之第三方,得於取得賽事主辦單位同意後於各種媒體管道或平面媒體,以無償、合理使用之方式露出前條內容之全部或部分,並可公開發表,無須再通知或經由立同意書人同意,但公開發表時必須尊重立同意書人個人形象。 註: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0id=FL010631